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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11-15 06:11:53
)第十条第二款、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
根据2017年《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、2020年《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,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